《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者与具体实施者是哪个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等只是协助机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一个合法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的实施,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示开始。这个文件包含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期限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与被拆迁人息息相关。
盛廷律师将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常见违法点,进行系列解析。今日讲解违法点之一:作出决定的主体合法吗?
一、2011年1月21日,一份通常被法律业内人士称为“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行政法规出台了。这个文件从诞生开始,就注定会在中国城市拆迁的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国务院第590号令”《征收条例》出台以前,拆迁和补偿的实施主体是开发商。一次拆迁的进行,是从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拆迁许可开始的。然而,开发商天然是趋利的。可以想见,在原有拆迁模式下,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国务院第590号令”《征收条例》就作了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如此,集体土地也一样。
二、《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为做出决定的机关级别越高,公正性就越有保证,决策过程就更加民主,才能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拆迁中,被拆迁人通常会接触到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等,一定要注意,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等部门机构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他们只是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如果不合法,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大量违法征收行为,对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常见以下非法主体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形:
① 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为了发展需要,作出了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自行给被拆迁户每平方米300元至400元的货币补偿,然而,当地周边商铺普遍价格已达10000元以上。
补偿极其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但最根本的还是区管理委员会没有权力作出征收决定。这个拆迁从开始就是违法的。
②镇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安徽宣城市某镇政府以公路改建为由,对公路途经街道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口头承诺拆除房屋后允许后退15米重新建房。然而房屋拆除后,被拆迁人重新建房的要求却遭到拒绝。
这个拆迁同样是初始即违法,镇政府根本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其后续的口头承诺和违约,也都是对合法征收程序的违背。
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等机构在拆迁过程中,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
作为基层组织,他们既熟悉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级别低但权力很大。
但被拆迁人一定要牢记,他们没有权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遇到征收主体不合法的情况,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村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征地”行为,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
其次,如果相关部门漠视被拆迁人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
一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即使遇到“强征”“强拆”,被拆迁人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由于征地、拆迁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又强,被拆迁人可以及时委托相关专业律师代理维权,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