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突然收到这些文件?要注意了,你的房子可能要被“合法”强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法律对我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规定在征收拆迁中对满足征收的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如“给予补偿”;对实施强拆主体的要求,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都一一进行了明确。
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国家所有。因此针对不同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强拆,法律也作出了不同规定。
针对集体土地房屋的强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强拆程序是针对那些违法占地或其他情形的违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等必须要拆除的特定情形。然而实际上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要实施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部分违法建筑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其他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总之,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一定要强拆,对违法建筑的处罚还有限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等方式,在确定没有改正空间,确需拆除的情况下,也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与权利人一定的期限让其自行消除影响,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具体行为又不自行消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除此之外,法律对强制拆除的具体实施单位也有明确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根据不同的情形国家法律有具体的规定。总之,法律明确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由相关权力机关强制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再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确需拆除违法建筑的,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这是法律保障公民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尤其是征收拆迁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款,少给甚至不给被征收人补偿,通常会以认定违建的方式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房屋一旦被实施强拆,对被征收人后续维权、协商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被征收人有必要了解认定违法建设的程序、强拆违法建设的条件以及实施强拆的法定主体。避免自己房屋被征收方“合法”强拆。
被征收人在收到如“限期交出土地”“限期拆除”等决定书,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