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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行政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被征收人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却并非自愿。补偿协议的特殊性-即双方签订主体存在不平等性,基于该特点法律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给与了被征收人享有撤销行政协议的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呢?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且《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情形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还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四)超越职权的;

  • (五)滥用职权的;

  • (六)明显不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的。


对于上述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应用呢?


行政诉讼法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其主要审查的要点在于:1、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否有资格签订,即主体是否是《土地管理法》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利,是否存在没有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2、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并签订协议,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征收或者签订;3、明显不当一般是指签订主体之前因为存在不平等性,行政机关是否利用职权给被征收人增设义务,且同样情况是否平等对待。


对于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质是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有相通之处。胁迫一般是限制人身自由、对被征收人本人、家人及其重要的第三人生命健康有侵害的紧急情况等情形。欺诈一般是指因为行政机关的引导致使被征收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协议。显失公平即双方当事人的给付对价关系明显失衡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2种可撤销的情形,一种是签订的空白协议,空白协议是指上面对补偿的内容都没有填写,被征收人在该空白协议签字。另一种是房屋共有权人,其中一人处分其他人的份额,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被撤销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便是行政协议从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可以被撤销的情形。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收中如果不同意补偿标准还是要慎重签字,即使法律赋予了我们撤销的权利,但是我们需要对于可撤销的情形的进行举证证明,如果没办法举证,还是会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