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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因涉案建筑被强制拆除而不具有可撤销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司法实践中,一些“违建”会被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往往紧跟着就是被强制拆除


在这种情形下,仅仅追究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责任是不够的,因为真正决定涉案建筑价值的是建筑本身的定性问题。如果限期拆除决定书因为错过救济期限而生效,就意味着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已经生效,而违法性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不受保护的,或者是仅受到部分保护。那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如何行使救济权利?


在就“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该如何撰写,实践中会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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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涉案建筑已经被强制拆除,归于灭失,那么“限期拆除决定”针对的标的物既然已经不存在了,该“限期拆除决定”也就不具有撤销的可能性。所以在提起诉讼请求的时候就应该请求确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便涉案建筑已经灭失,但对涉案建筑的合法性违法性的认定是具有可撤销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作为对撤销判决的补充。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中,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并不是指具有处分内容的行政行为已经执行的,即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是指违法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事实行为是实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但自身不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违法实施的事实行为没有可以撤销的权利义务处分内容,因而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方式。“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适用撤销判决。


换言之,涉案建筑已被违法强拆的事实是没办法进行撤销的,但是关于涉案房屋建筑合法性与否的定性是可以撤销的。执行行为因为涉案建筑已经被强制执行无法撤销,但是对涉案建筑的处罚定性行为应优先适用撤销判决。


该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4773号裁定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行终278号判决等予以支撑。


盛廷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救济的关键也应着重于对违法性的认定行为进行撤销,因为即便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限期拆除决定”从判决的角度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撰写诉讼请求时应该慎重,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即便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并未了解到以上观点的区别,法院也应该从被诉行为的实质角度出发,依法适用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不应囿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申4773 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时,是基于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以及确认无效判决是一种可转换的关系,法院应着重考量被诉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违法性的程度作出全面的审查和评价。故如果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确实有可撤销情形,亦应适用撤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