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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被强推,不知道告谁该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随着城市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有序推进,村民都有可能会遇征收。那么,土地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因补偿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发生土地被强推的行为应该找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土地被强推,大多数村民都能明白这是违法行为,并且依法具有可诉性。


遇到这种情况,但又无法确定是谁实施的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但实践中,强推土地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半夜,即便发生在白天,进行了大量的拍照录像,也无法判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那么,如果不知道谁实施了强推土地的行为,村民们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应尽可能提供初步举证义务,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291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由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且可能因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原告在客观上无法进一步举证。


因此,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所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与其举证能力相当的举证义务。


其次,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具有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义务和责任高度统一的原则,具备职权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即便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也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精神,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在确定被告方面也存在一定义务。即便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而不能简单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综上,刘颖新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你也遇到了同样的困境,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