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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对《宪法》的该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包括: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338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对土地征收的相关规范。如《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稿)第2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45条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第46、47、48、49、50、51、79、80条中对土地征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稿)第三节专门规范“土地征收”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于此,房屋也被相应区分为国有士地上的房屋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对于两类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也是不同的,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但无法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必须连同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一并进行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规范,集体土地及其所属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目前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规范,考虑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一股包含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之中,一般所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章主要以城市房屋为对象进行分析。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纠纷处理时,尤其是判断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筑时,涉及《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是相关依据。
还有,各地一般都会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以在所在区域内适用。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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