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崔先生行政赔偿案——二审发回重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崔先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某社区居民。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对社区村民房屋进行搬迁改造。2019年4月23日,区政府及街道对崔先生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崔先生提起赔偿申请,七里河区政府作出七府赔字[2020]3号行政赔偿决定。崔先生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作出(2021)甘71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崔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3)甘行赔终5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赔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践中,被征收人提起的行政赔偿,法院往往会基于征收主体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评估报告作出判决,难以让被征收人接受。本案中,二审法院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实体审查,否定了方案所确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标准。同时,在本判决书中,法院正确适用了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房地产价值、装修价值、房内物品等应有的举证责任。并强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于合理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确实无法确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