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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纠纷案——责令拆除通知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某村处有房屋。20223月镇政府送达《责令自行拆除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拆除房屋。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了《驳回申请决定书》。原告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作出(2024)0109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其诉求。李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2025)01行终6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0109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责令自行拆除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通知书》。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原告同时起诉责令拆除通知和强拆行为,在法院已确认强拆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对责令拆除通知的诉讼。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如果不撤销该责令拆除通知,会影响原告后续的维权活动。律师强调,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调查、告知、听证等环节。被征收人应关注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