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争议案——评估未计预期收益,法院支持补充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市郊区的“兴旺”食品加工厂因道路拓宽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厂经营十余年,证照齐全,且与多家超市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经营状况良好。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仅依据该厂的账面价值和近三年平均纳税额,给出了较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主陈先生认为,该评估完全忽略了企业的预期经营利润和搬迁导致的订单违约损失,根本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陈先生遂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团队收集了企业过去五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未履行完毕的供货合同以及因搬迁导致违约而支付的赔偿金凭证等大量证据,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并向征收部门提交了详细的损失计算报告。在随后的行政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律师主张,对于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记录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应包括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润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原评估遗漏了重要损失项目,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征收部门重新委托评估,并将企业的预期经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最终为企业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充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企业拆迁维权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量化的经典案例。律师指出,企业拆迁与住宅拆迁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除了房屋设备的价值外,还拥有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即持续经营获利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基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然而,许多评估机构为了简化工作或压低补偿,往往只看“纳税额”或“账面成本”,而忽视了企业的实际盈利潜力和搬迁带来的连锁损失(如客户流失、订单违约、重新选址装修期的停业等)。本案中,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打破了“唯评估报告论”的僵局。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必须具有前瞻性,应充分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和市场前景。这一案例对于广大企业主具有重要启示:在面临征收时,不能被动接受评估结果,而应主动整理经营数据,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核算真实的损失,以确保在拆迁后有能力“东山再起”,而不是因拆迁而破产。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