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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征收决定附条件生效案——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法院判决征收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2X年,某县级市为了建设高铁新区,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李先生等人发现,虽然政府声称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但在实际签约过程中,征收办经常以“财政拨款未下来”为由,拖延支付已签约户的补偿款,甚至要求居民先腾房后领款。李先生等十余户居民对此表示强烈质疑,认为政府是在搞“无米之炊”,意图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推进项目。他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征收决定》无效。在诉讼中,原告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征收项目专户的资金流水。证据显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的三个月内,该专户余额经常低于已签约户应得的补偿总额,且存在资金频繁进出、被临时挪用的情况,并未真正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前置条件,被告在不具备补偿能力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被征收人的信赖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征收行为资金保障前提的严格审查。律师认为,“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铁律,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则是实现“先补偿”的根本保障。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赶工期、抢进度,往往在财政资金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先行发布征收决定,试图以“既成事实”来倒逼居民搬迁,这为后续的补偿纠纷埋下了巨大隐患。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水,穿透了表面的行政文件,直接认定了资金不到位的实质违法性。这一判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确立了 “资金到位是征收合法的门槛” 这一原则。如果政府连支付补偿款的能力都没有,那么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就是一张空头支票,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将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