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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户特殊人群安置协商案——残疾老人拒绝搬迁,政府定制人性化安置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202X年,某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居民王大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王大爷年逾七旬,且患有重度听力障碍和腿部残疾,行动不便,长期依靠轮椅出行。其房屋位于一栋无电梯老居民楼的三层。征收初期,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均为高层电梯房,但楼层较高,且小区坡度较大,对王大爷的出行和生活造成了极大障碍。王大爷认为这些安置房虽然面积达标,但实质上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拒绝签约。双方僵持数月,项目进度受阻。后经社区居委会和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协调,组织了由街道办、征收办、王大爷及其家属参加的多方协商会。律师提出,根据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安置应遵循“无障碍”和“便利”原则。最终,经过多轮谈判,政府方面展现了灵活性,同意在临近的另一个低密度小区为王大爷协调一套一楼带庭院的无障碍住房,并对入户通道进行了适老化改造。王大爷对这一“量身定制”的安置方案表示满意,双方顺利签约,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将公共利益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有机结合的成功范例。律师指出,在房屋征收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一刀切”的补偿模式,即只关注房屋面积和货币价值的对等,而忽视了被征收人个体的生理特征、生活能力和实际居住需求。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而言,房屋不仅是资产,更是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强行将行动不便的老人安置在高层或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的小区,实质上降低了其生活质量,违背了征收补偿中“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立法本意。本案中,政府没有采取强硬的行政手段,而是通过协商谈判,主动调整安置策略,体现了行政管理的人性化与温度。律师认为,这一做法符合《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即国家和社会应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服务、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