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老旧小区改造评估争议案——评估价过低,居民起诉获重新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某省会城市启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居民王某某所在小区建于1995年,六层无电梯砖混结构。征收决定公布后,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认定房屋市场单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但周边同地段新建商品房均价已达每平方米1.2万元以上,且该小区已完成加装电梯、外立面翻新等改造,居住品质显著提升。王某某等23户居民集体质疑评估结果,申请复核未果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评估报告并责令重新评估。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发现原评估存在重大瑕疵:未采用市场比较法,未考虑改造投入,区位修正系数设置不合理。法院判决:原评估报告主要依据不充分,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予以撤销;责令房屋征收部门重新选定评估机构,依法开展评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专业评估失范”与“司法技术审查”结合的标杆案例。律师指出,房屋评估不是“数字游戏”,而是法律事实认定的关键环节。评估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技术规范,确保方法科学、参数合理、过程透明。本案中,原评估公司仅采用成本法,忽略市场法,导致价格严重偏低。而法院未“照单全收”行政证据,而是主动引入第三方技术审查,体现了司法中立性与专业性。这种“司法+专家”模式,应成为审理征收案件的标准配置。律师强调,评估争议的核心在于“比较基准”的选择。对于已改造老旧小区,应以“改造后状态”为评估基准,而非“原始建造状态”。同时,应纳入“加装电梯”“节能改造”“社区升级”等增值因素。本案推动了当地征收评估制度的改革:现该市已出台《改造类房屋征收评估指引》,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必须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测算,并公开技术参数。同时建立“居民评估观察员”制度,允许被征收人代表参与评估过程监督。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法院有权调取证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