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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征收协议案——公房租赁三十年,政府协助办证未果,协议被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省嘉兴市居民李某某(系一名退休律师)自198X年起承租某国企名下的公有住房,租住长达三十余年,期间缴纳租金、维护房屋,子女亦在此落户。202X年,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区征收办通知其作为承租人可获得补偿。但因历史原因,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企业名下,李某某未能办理产权变更。征收过程中,征收办要求李某某提供“产权证明”或“企业放弃权利声明”方可签订补偿协议。李某某多次联系原企业及主管部门,均因企业改制、档案遗失等原因未能取得材料。202X8月,征收办在未解决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单方面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仅补偿其“装修及搬迁损失”30万元,不涉及房屋价值。李某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遂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单位在明知产权存在争议、承租人长期居住且无他房的情况下,未履行调查核实义务,亦未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即强迫其签订明显不利于其权益的协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该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历史遗留住房问题”与“程序正义缺失”交织的典型。律师指出,我国大量公有住房因单位改制、档案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承租人长期无法办理产权变更。这类问题不应由个人承担全部后果,政府有责任建立“历史确权通道”。本案中,征收办的行为暴露三大问题:程序倒置:未先解决产权认定,即强制签约;责任转嫁: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归责于个人;补偿错位:仅补偿“装修”,无视其长期居住形成的实际权益。法院判决撤销协议,释放出积极信号:征收不能以“程序合规”掩盖实质不公。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杂产权问题时,必须履行“调查+协调+协助”三重义务,不能以“材料不全”为由简单排除补偿。律师建议,各地应建立“历史居住权认定机制”,对长期居住、无他房、有租金缴纳记录的承租人,可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确认其“事实居住权”,并据此给予合理补偿。本案中李某某后续可通过重新协商或另行起诉主张全额补偿。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浙江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长期承租公房且无他处住房的,可视为实际权利人,享有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