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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款分割案——户籍在册即享安置权益,非实际居住仍可分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市黄浦区居民吴某和系某公有住房的户籍在册人员,其父母为原始承租人。该房屋建筑面积68平方米,属旧式里弄房。202X年,该地块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由区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实施征收。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内共有5名户籍在册人员,包括吴某和及其父母、兄妹二人。吴某和自大学毕业后长期在外地工作,仅户籍保留在该房屋,未实际居住满十年。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家庭内部就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吴某和主张其作为户籍在册人员,应享有安置权益;其他家庭成员则认为其未实际贡献、未承担居住义务,不应参与分配。协商无果后,吴某和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同住人资格、居住情况、户籍因素及住房保障目的。吴某和虽未实际居住,但户籍在册且在他处无房,符合“共同居住人”认定条件,依法享有安置权益。最终判决其获得总补偿款的18%,约7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触及我国城市征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空挂户”是否有权分款?律师认为,本案判决体现了上海司法系统在处理历史遗留住房问题上的成熟与理性。公有住房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征收补偿不仅具有财产补偿性质,更承载着住房保障功能。因此,不能简单以“实际居住时间”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户籍、他处有无房、是否曾享受福利分房、家庭贡献等多因素综合判断。吴某和虽长期在外工作,但其户籍从未迁出,且未在外地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福利分房,说明其仍依赖原房屋作为潜在居住保障。若因其未实际居住即剥夺其权益,将导致“户籍成空文”,违背公房制度的初衷。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值得推广:户籍在册+他处无房+未享受住房福利=具备同住人资格。这一标准既防止“搭便车”式分款,也避免对合理权益的粗暴剥夺。律师建议,家庭内部应在征收启动初期即召开协商会议,形成书面分配协议,避免后期诉讼。同时,征收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明确补偿款构成与分配原则,减少家庭矛盾。

相关法条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