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面积补偿,同居伴侣是否有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未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李先生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内长达十年。该房屋面临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完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与户内人口无关。李先生获得补偿款500万元。后二人感情破裂分手,王女士主张自己多年居住并对房屋有装修维护贡献,要求分得部分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若补偿方案纯粹基于房屋产权面积和市场价值(俗称“砖头补偿”),那么补偿利益的归属非常清晰——完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李先生。
2.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共有效力。王女士的居住和装修行为,在法律上不直接转化为对房屋产权的共有权。
3.如果王女士能证明她对房屋的装修做出了重大投入,且该投入显著提升了房屋的价值,从而使得征收评估价提高,她可以基于不当得利或添附的原则,要求李先生返还其装修投入对应的那部分增值收益。但这需要极其充分的证据(如装修合同、付款凭证、评估报告等),且维权难度很大。
【相关法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物的处理):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