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拆迁补偿争议,只需要先看是否达成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原告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有某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某拆迁公司、某镇人民政府、某发展公司涉及相关事宜。经某市政府批准,涉案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风景区,某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委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该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包括拆迁安置补偿等。2010年7月21日,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拆迁公司及某镇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后两者拆除其地上物并配合完成统计工作,相关补偿事宜另行协商签订协议。后各方未另行签订补偿协议,涉案土地已完成一级开发并由某发展公司竞得使用权。原告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暂计xx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法院查明,《协议书》未约定拆迁补偿的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后续各方也未签订具有实质拆迁补偿内容的协议,未就补偿款项和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驳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就拆迁补偿的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内容作出约定,不属于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后续也未达成新的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因补偿安置争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拆迁补偿争议处理中的界限划分。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