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判决能结案,其实不如调解能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某指挥部与翁某。2005年,某指挥部为完成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考虑到翁某家庭生活困难,违反相关拆迁政策,按合法产权农民住宅翻增三倍安置面积对翁某的简易棚予以安置,翁某认购一套拆迁安置房并获得剩余面积货币退购款xxx元。2009年,时任该指挥部拆迁科科长的张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刑。原告某指挥部主张,翁某拒绝腾房,故起诉请求确认安置行为无效并要求翁某返还货币退购款。被告翁某未到庭应诉,抵触情绪强烈。法院查明,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纠纷多年未化解,翁某占有使用安置房及取得退购款系指挥部工作人员违法安置行为引起,且翁某已占有使用该安置房十余年。法院经审理,根据适老型诉讼工作安排,在征询双方同意后设置“缓冲期”,暂缓判决,主动联系翁某并释明法律规定及不利后果,督促其应诉,最终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翁某如数退还某工程指挥部房屋拆迁补偿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款,并就其取得的房屋向该指挥部缴纳差价款;待翁某足额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后,由该指挥部协助翁某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本案中,法院针对涉及老年人的历史遗留纠纷,未简单以判决结案,而是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设置“缓冲期”,积极运用调解手段,既考虑到安置行为的违法性,也兼顾翁某已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情况,平衡了双方利益,最终促成纠纷彻底化解,体现了调解在解决复杂历史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