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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杨箕联社与富力公司。2010年至2012年期间,双方陆续签订杨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协议等一系列合同,约定了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权利义务。原告杨箕联社主张,富力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存在复建补偿住宅、商业回迁面积不足,未按时交付回迁物业、物业质量维修费用,以及未返还垫付费用等违约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富力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共xxx多元。被告富力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杨箕联社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要求杨箕联社返还弃产补偿款xxx元及利息。法院查明,本案涉及杨箕联社上万名社员的集体利益以及广州市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实施,案情错综复杂、诉讼标的额巨大、审理难度较大。法院经审理,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最终促成双方于2020年8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同时促成另案撤诉结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涉及重大群体利益和城市重点项目的复杂纠纷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既有效维护了社员的集体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又化解了重大维稳隐患,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示范。调解作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高效、平和地解决矛盾,尤其在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复杂案情的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