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但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属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某为债权人,被上诉人金某1、金某2为金某3与高某的子女。金某3欠李某货款xxx元,20xx年2月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金某3名下吐鲁番市绿洲西路菜花巷43号房屋抵押,逾期未还则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李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xx年8月金某3去世,同年12月李某与高某签订《协议承诺书》,约定以案涉房屋所有权抵偿债务,如遇拆迁等事宜收益归李某。金某1、金某2均登报声明放弃继承金某3及高某的遗产。20xx年案涉房屋被征收,补偿款xxx元汇入法院账户,李某主张该款项归其所有。原告诉称确认《协议承诺书》合法有效;确认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归李某所有。上诉人诉称《协议承诺书》有效,约定拆迁收益归李某,且李某实际管理房屋八年,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被上诉人辩称金某1、金某2已放弃继承,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协议承诺书》真实有效;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仍归金某3;金某1、金某2放弃继承;补偿款已由法院依法处理。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协议承诺书》有效;驳回李某关于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协议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仅产生债权效力,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李某未取得所有权,金某3仍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款归房屋所有权人。虽《协议承诺书》约定拆迁收益归李某,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效力,补偿款应归金某3的遗产范围,李某可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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