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盖章但已部分履行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且应继续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山西某甲有限公司为回迁房修建单位,被上诉人薛某为被拆迁人。20xx年4月7日,薛某与柳林县某甲有限公司、柳林县XX镇XXX村签订《拆(搬)迁协议》,约定整村搬迁,山西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薛某补偿费xxx元并交付一套120平方米的回迁房。协议签订后,山西某甲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款xxx元,但未交付回迁房。原告请求判令山西某甲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拆(搬)迁协议》,按约定交付120平方米回迁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反诉请求判令薛某返还xx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xxx元;反诉费用由薛某承担。二审上诉人诉称案涉协议缺乏上诉人签名和印章,未成立生效;上诉人仅支付补偿款,未履行交付回迁房的主要义务,合同未成立;协议未实际履行,房屋未拆迁,上诉人未占用房屋,薛某应返还补偿款及利息。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未交付房屋是因房屋未竣工,现房屋已竣工符合交付条件,部分房屋已交付,上诉人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查明《拆(搬)迁协议》约定山西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薛某补偿费xxx元并交付120平方米回迁房,该公司已支付补偿款但未交付回迁房;柳林县某甲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28日变更为山西某乙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山西某甲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按协议约定交付薛某一套120平方米回迁房;驳回山西某甲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山西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案涉《拆(搬)迁协议》虽未由上诉人山西某甲有限公司签字盖章,但该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薛某支付了补偿款xxx元,薛某接受了该款项,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应认定合同已成立。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交付回迁房的剩余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并判令上诉人继续履行,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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