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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未按约协助办理回迁商服产权登记,应承担何种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公司为被拆迁产权人,被告某乙公司为拆迁开发单位。20xx8月12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动迁原水产商场时,在原位置补偿某甲公司建筑面积437.15平方米的商服,并由某乙公司负责办理独立产权,办理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回迁时间为20xx12月31日前。20xx年,某乙公司将案涉商服交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占有使用该商服至今,并将其出租收取租金。原告主张判令某乙公司协助某甲公司办理xxx室商服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某甲公司名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查明案涉《协议书》合法有效,某甲公司于20xx年起实际占有使用xxx室商服,并将其出租收取租金,该房屋现正常经营。法院审理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某甲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将xxx室商服登记至某甲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回迁商服的位置、面积及某乙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某乙公司已按约交付房屋,某甲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多年,某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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