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出具放弃购房申请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涛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告某甲公司为拆迁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安置单位。20xx年,孙某涛承租的房屋被某甲公司征用。20xx年5月12日上午,孙某涛与某甲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购买xxx号门市,某甲公司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办理进户手续;同日上午,双方另签订《协议书》,某甲公司向孙某涛支付补偿款xxx元。当日下午,孙某涛提交申请书,自愿放弃在该小区购房并领取区位价补偿款xxx元。原告主张判令某甲公司履行20xx年5月1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交付案涉门市;判令某甲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9日的房屋使用周转金xxx元;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已于签订《购房协议书》当日解除协议,孙某涛出具放弃购房申请并领取补偿款,且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孙某涛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孙某涛在拆迁前仅承租一套住房,其于20xx年5月12日出具放弃购房申请并领取补偿款xxx元,未向某甲公司支付任何购房款。20xx年5月,孙某涛通过信访主张权利,20xx年3月向法院起诉。另查明,案涉《购房协议书》经法院裁定确认合法有效,但双方就协议效力无争议。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孙某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涛自行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孙某涛与某甲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虽合法有效,但孙某涛于签订协议当日出具放弃购房申请,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购房并实际领取补偿款,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外,孙某涛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购房款,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甲公司拒收购房款。从生活常理看,拆迁一套房屋通常对应一套安置房屋,孙某涛主张放弃的是阁楼而非门市房,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孙某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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