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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权受让人能否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停业补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为被征收人,原告陈某某为回购权受让人,被告某甲公司为房屋回购协议的相对方(开发商)。20xx年,马某某的房屋被征收,其与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包括商业用房停业补助在内的补偿款。同日,马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回购权转让契约》,将回购权转让给陈某某,被告收到该契约后,与陈某某签订《xxx房屋(A区)回购协议书》,约定交房时间为20xx12月31日,逾期交房属经营性用房的,继续支付停业补助。被告实际于20xx12月31日通知陈某某接房。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逾期交房停业补助xxx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马某某与陈某某非直系亲属,不符合相关会议纪要规定;陈某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回购权转让契约》未明确约定全部权利转让。法院查明马某某被征收房屋中经营性用房一层面积47.06㎡、二层47.06㎡,其已领取20个月商业用房停业补助。陈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回购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房24个月,扣除马某某多领取的3个月租金补助后,逾期时长按21个月计算。马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共同起诉的《协议书》未送达被告。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逾期交房停业补助xxx元;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马某某与陈某某的《回购权转让契约》、陈某某与被告的《回购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回购权转让契约后与陈某某签约,应视为认可陈某某承继回购权,陈某某作为实际回购人,有权依据协议主张逾期交房的停业补助。马某某已转让回购权,并非逾期交房停业损失的实际承受主体,故其主张不成立。被告以非直系亲属及会议纪要为由抗辩,因会议纪要属单方意思表示且与协议约定不符,不能约束原告,抗辩不成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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