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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约办理房产证及支付过渡补偿费,应承担何种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库尔勒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关系。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被告以原地房屋置换方式对原告位于人民西路华山小区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原告交付房屋后至被告交付安置房屋期间,被告每月支付xxx元过渡补偿费,且由被告负责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及所有权证书;支付20xx7月28日至20xx6月24日的过渡补偿费xxx元;支付以xxx元为基数、按3.45%/年标准计算的20xx6月25日至20xx3月2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xxx元;支付以xxx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的20xx3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房屋及相关证件,被告于20xx8月27日支付18个月过渡费等共计xxx元,后又支付20xx2月27日至20xx7月27日的过渡费xxx元。20xx6月2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新都汇商业大厦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原告已实际居住,但被告未支付20xx7月28日至20xx6月24日的过渡补偿费,也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原告因本案花费公告费xxx元。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在办证条件成就后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及所有权证书;被告向原告支付过渡补偿安置费xxx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xxx元,并以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xx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腾空并交付房屋,履行了自身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过渡补偿费,也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构成违约。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承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支付拖欠的过渡补偿费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符合法律精神和合同约定,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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