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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中车位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为被拆迁人,佛山市某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为拆迁安置义务主体,双方因车位逾期交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违约金支付产生纠纷。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某中心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梁某住宅及车位,逾期交付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违约金。某中心2019年5月发布《安置房移交公告》,梁某接收住宅但未接收车位,因双方对车位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某中心2023年3月起诉要求梁某接收9个车位,梁某2023年11月接收该9个车位,剩余134.5㎡车位未交付。梁某诉请某中心支付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违约金合计xxx元;某中心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梁某拒绝接收车位导致损失扩大,应减免责任。上诉人主张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中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违约金合计xxx元;诉讼费由某中心承担。理由是某中心未通知交付9个车位,剩余车位逾期交付系某中心过错,其不应承担损失扩大责任。被上诉人辩称已通过公告通知交付车位,梁某拒绝接收导致损失扩大,应减免责任;生效判决认定车位按套内面积补偿,但梁某怠于行使权利,损失不应由某中心承担。法院查明某中心2019年5月发布移交公告,包含车位;梁某接收住宅,未接收车位;某中心2023年3月起诉后,梁某2023年11月接收9个车位;生效判决认定车位按套内面积补偿,某中心主张按建筑面积补偿无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某中心支付9个车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xxx元;支付134.5㎡车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xxx元、违约金xxx元;驳回其他诉请。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某中心支付134.5㎡车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违约金合计20万元;驳回其他诉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某中心2019年5月发布的《安置房移交公告》已包含车位移交通知,梁某以“未单独通知”为由拒绝接收,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应自行承担2019年8月后的损失。法院仅支持2019年7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xxx元,符合“损失扩大不赔”原则。生效判决已认定车位按套内面积补偿,某中心主张按建筑面积补偿系单方过错,导致逾期交付,应承担主要责任。虽梁某未及时起诉,但某中心作为违约方,不能以“对方未诉讼”为由减免责任。二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逾期时间等因素,酌定某中心支付20万元,既惩罚了违约行为,又兼顾公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