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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吉林省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为被拆迁人,吉林省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某公司”)为商品房开发商,双方因拆迁安置中的过渡费支付产生纠纷。2018年11月20日,王某、都某公司与公主岭市房某中心(征某中心)签订《公主岭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协议书》,约定王某的57平方米有照房屋拆迁后,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都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征某中心支付部分购房款,王某补足差价,政府给付前3个月过渡费,其余由都某公司承担至交房。2019年10月,都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20年5月30日交房,逾期则自政府支付3个月过渡费后至实际交房日,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支付过渡费。但都某公司未按期交房,直至2021年9月通知入住。王某诉请都某公司支付31个月过渡费xxx元;都某公司辩称因政府未及时拨付购房款导致逾期,过渡费应由政府承担。原告主张判令都某公司给付31个月过渡费xxx元。被告辩称政府未及时拨付购房款导致逾期交房,根据信访处理意见,过渡费应由政府承担,王某应向政府主张权利。法院查明三方签订安置协议,政府支付前3个月过渡费;都某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逾期交房的过渡费支付责任;都某公司2021年9月通知入住,逾期31个月;无证据证明政府未拨付购房款导致逾期交房。法院最终审理判决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xxx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过渡费的支付主体及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都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过渡费由其承担,自政府支付3个月后至实际交房日,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存在政府未及时拨付购房款的情况,也属于都某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不能对抗王某依据承诺书主张权利。货币化安置协议中,政府仅负责前3个月过渡费,其余过渡费根据都某公司的承诺应由其承担。都某公司以“政府未拨款”为由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开发商作为房屋建设主体,应自行承担资金链管理责任,不能将逾期交房的后果转嫁给被拆迁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