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后,原配偶能否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拆迁安置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王某2原系夫妻关系,王某1为二人之女。刘某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王某2所在村组,后双方离婚,因拆迁安置权益分割产生纠纷。2012年8月,王某2作为户主与西安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被拆迁人包括刘某某、王某2、王某1三人,安置住房2套、商业用房每人10平方米,并涉及过渡费、安置补偿费等多项费用。2024年双方离婚后,刘某某主张分割拆迁权益,要求确认2603室归其所有、享有10平方米商业用房权益,并要求王某2返还各类补偿款共计xxx元。王某2辩称安置标准为每人70平方米,同意将70平方米房屋归刘某某,且部分补偿款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原告主张确认2603室归其所有,王某2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确认其享有10平方米商业用房权益;王某2返还各类补偿款xxx元;诉讼费由王某2承担。被告辩称安置标准为每人70平方米,同意将70平方米房屋归刘某某,超出部分需补差价;部分补偿款已用于共同生活,不同意全额返还。法院查明拆迁协议明确每人享有70平方米住房、10平方米商业用房;刘某某现居住的2603室为105平方米;王某2领取了过渡费、安置补偿费、征地补偿款、独生子女费。法院审理判决2603室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需向王某2支付超出70平方米部分的差价xxx元;王某2返还刘某某过渡费、安置补偿费、征地补偿款、独生子女费一半,共计xxx元;两项抵销后,刘某某需向王某2支付xxx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根据拆迁政策,每人享有70平方米安置住房。刘某某现居住的105平方米房屋超出其应得份额35平方米,法院判决房屋归刘某某所有,但需按市场价格补足差价,既保障了刘某某的居住权,又兼顾了王某2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拆迁协议明确每人享有10平方米商业用房,刘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之一,依法应享有该权益,法院予以支持符合协议约定。王某2主张“补偿款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需返还刘某某应得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