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被查封,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伟与某乙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系,某甲公司为案外人。吴某伟因与某乙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应支付其款项,某乙公司未履行,吴某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原告吴某伟主张某甲公司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诉请准许执行该房屋。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某乙公司未作答辩。法院查明,2011年6月1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2021年3月9日双方签订《确认函》,确认还建房为案涉房屋;2021年11月16日签订《商品房产权移交凭证》,某甲公司接收该房屋。某甲公司曾就案涉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该查封被解除。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吴某伟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已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明确案涉房屋为安置给某甲公司的房屋,且该房屋已交付某甲公司占有。某甲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真实合法,具有排他性,而吴某伟对某乙公司享有的是金钱债权,并非针对案涉房屋的特定权利,故某甲公司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

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