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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未按协议交付安置房,逾期安置补助费应如何计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丑某甲与大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关系,大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为案涉项目联建方。2011年6月20日,丑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影前二期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拆迁丑某甲的房屋,按1:2比例回迁95㎡房屋,动迁补助费为500元/月,超期回迁按动迁政策发放补助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联建协议,约定某甲公司负责动迁安置补偿等事宜。

原告丑某甲主张某甲公司未按协议交付安置房,诉请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连带支付2015年5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的动迁安置补助费xxx元及相应利息,2024年8月12日以后的另行主张。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丑某甲拒绝协商安置房屋导致未进户,不应承担责任,且《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本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部分不应支持,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为400元/月。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协议签订后丑某甲的房屋被拆迁,某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且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丑某甲多年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某甲公司给付丑某甲逾期动迁安置补助费xxx元及利息xxx元,并支付202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回迁之日止的利息,驳回丑某甲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丑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影前二期房屋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某甲公司未按协议交付安置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明确约定超期回迁按动迁政策发放补助费,该办法规定超期一年以内每月附加100%补助费,一年以上每月附加200%,故丑某甲主张按每月1,500元(500元+500元×200%)计算补助费符合约定及规定。同时,丑某甲多年来持续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其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某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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