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继承纠纷案:父母与子女的产权份额确认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钟某洋(2011年去世)与钟某笑系夫妻,育有子女钟某洪、钟某娟。案涉房屋由钟某洋夫妇通过换地方式取得土地后建设,双方对建房时间及出资存在争议。钟某笑、钟某娟主张由钟某洋夫妇出资建于2011年,陈某华则称由其与钟某洪婚后(2013年)共建。房屋建成后由陈某华管理出租,2015年钟某洪与陈某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陈某华所有。2019年房屋拆迁,陈某华签署拆迁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此前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房屋为钟某洪与陈某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陈某华个人所有,拆迁权益由其享有。钟某笑、钟某娟以房屋系钟某洋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产权份额,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遗产需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无合法报建及产权登记,且已生效判决认定其为钟某洪与陈某华夫妻共同财产,后因离婚协议归陈某华所有。钟某笑、钟某娟虽主张房屋由钟某洋夫妇出资,但提交的出资凭证证明力不足,无法推翻生效判决认定。此外,房屋长期由陈某华管理收益,符合农村家庭“儿子成家后父母将财产交由子女管理”的惯例,可视为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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