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大连某某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丑某甲与被告大连某甲有限公司(某甲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丑某甲主张,20xx年xx月双方签订《影前二期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拆迁其房屋后按1:2比例回迁安置并支付动迁补助费,超期按《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标准增加补助。某甲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故请求判令其支付20xx年xx月xx日至实际回迁日的动迁安置补助费及利息,且大连某乙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作为联建方承担连带责任。某甲公司辩称,丑某甲拒绝协商安置房屋,《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适用本案,且部分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查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联建协议,某甲公司负责动迁安置;案涉拆迁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某甲公司未履行安置义务且已将约定房屋出售,丑某甲持续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补助费及利息,驳回对某乙公司的诉请。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影前二期房屋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某甲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超期按动迁政策发给动迁补助费”,且协议依据《普兰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签订,故关于超期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甲公司应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费用。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导致时效中断。丑某甲自2014年起持续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直至2021年再审判决确定无法实现房屋安置后,才转而主张补助费,故其诉请未超过时效。此外,某乙公司并非拆迁协议相对方,且无证据证明其与某甲公司构成合伙或挂靠关系,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