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过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某市城中村的居民,拥有一处自建房屋,面积约为150平方米。2023年,该市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王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拆迁主体,向王女士发出了拆迁通知,并提出了补偿方案。然而,王女士认为,被告的补偿标准过低,且未考虑到其房屋的区位、用途及装修情况,导致补偿金额严重不足。此外,王女士还主张,其房屋用于经营小商店,拆迁将导致其丧失经营收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重新评估补偿金额,并支付因拆迁造成的经营损失。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房屋位于城中村,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且房屋用于经营,这些因素都应在补偿金额中予以考虑。
房屋价值的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
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未充分考虑王女士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王女士可以要求重新评估,并以此作为诉讼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王女士的房屋用于经营,拆迁将导致其丧失经营收入,被告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
本案是一起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王女士房屋的实际情况和被告的补偿方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补偿金额问题,法院会根据市场价值、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因素进行判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问题,法院会考虑王女士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损失,判决被告支付合理的补偿款。在本案中,王女士作为被征收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院的保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