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张先生是某市老城区的居民,拥有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屋。2023年,该市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与张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然而,双方在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张先生认为,拆迁方提供的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且安置方案不合理。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补偿款,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安置方案。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合理补偿,并妥善解决搬迁和临时安置问题。
补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提供的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值,张先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诉讼依据,要求被告支付合理补偿款。
安置方案的合理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在本案中,张先生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提供的安置方案应当合理,符合张先生的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拆迁民事法律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补偿金额问题,法院会根据市场价值和评估结果进行判断;对于安置方案问题,法院会考虑张先生的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院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