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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75年前历史遗留的典当房怎么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该案涉及到原告冯某林和被告武穴房地产中心之间的房屋产权纠纷。事情的起因是,冯某林的父亲1949通过典当形式取得了一间房屋的使用权,后来因为时代变革,政府拆迁等诸多事件,冯家最后被安排搬到另一处房子居住。经过几次搬迁后,双方在1997年签了一个换房协议,用面积换面积的原则,把冯家住的房子换成了现在争议的这套房。冯某林认为自己家对这套房子有产权,要求办理产权证。但房地产中心不同意,认为这房子只是当年临时给冯家住的,他们没有产权,只能住不能拥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冯家几代人搬迁和换房都是按照政府安排走的,且换房协议明确了他们的居住权和产权,武穴房地产中心的说法站不住脚。最终,法院判决冯某林一家有这套房子的产权,要求房地产中心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冯某林是否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涉及典当关系、房屋拆迁补偿、以及换房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多方面问题。根据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冯某林父亲通过支付典金取得了原房屋的使用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关系下,承典人对典当物具有合法使用和一定的处置权。在拆迁补偿中,这种权利应予以尊重。虽然后来政策变动影响了房屋的归属处理,但承典权并未因政策性租赁行为而消灭,政府和房管部门在相关决定中没有明确剥夺冯家的权利。

1997年冯某林与房地产中心签订的换房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包括面积换面积的补偿原则,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地产中心若对产权归属有异议,应在协议签订时提出,而非在履行多年后再行否认。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历史遗留问题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注重保障民生与社会公平。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清晰全面,在法律适用上合理精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