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大、张二系姐妹关系,张三系张大、张二及张四、第三人张五的父亲。张三与妻子赵××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张五、次子张四、长女张大和次女张二。1994年9月28日赵××去世。坐落xx区xx后街××号的房屋系张三夫妇婚后陆续自建的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张三的名下。另查,2009年2月xx市xx区xx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2013年6月17日张三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xx土地整理中心和拆迁单位xx房产有限公司就坐落xx区xx后街××号房屋签订了《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一份,依据该协议,xx房产有限公司对张三实行了产权调换定向安置,安置房为xx新苑偏单三套,分别为xx新苑x号楼××××室、x号楼××××室和x号楼××××室,同时张三同意将总拆迁款488501元中的482101元由拆迁单位xx房产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xx区xx建设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剩余的6400元由其自行领取。上述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张大、张二请求依法判决张三与xx利房产有限公司和xx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张三表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张大、张二无权干涉,故要求驳回张大、张二的诉讼请求。张四、第三人张五则认为,其父亲张三所签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张大、张二的诉请。xx房产有限公司和xx市土地整理中心则表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张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相关拆迁政策,故要求驳回张大、张二的诉请。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大、张二虽主张对坐落xx区xx后街××号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截止该房屋拆迁时,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登记在张三一人名下,作为拆迁人的xx市土地整理中心和作为拆迁单位的xx房产有限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张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做法符合相关拆迁政策规定,故对于张大、张二要求确认张三与xx房产有限公司和xx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