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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房屋不给产权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2002年3月20日,x公司发布《关于拆迁三宿舍平房和对公司住户安置办法的通告》,在拆迁的三宿舍范围内,能出示x换发的《房屋租赁证》的住户给予安置。安置新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左右,房屋产权归购房户,配套设施费由返迁住户均摊。2002年4月25日,张三与x公司签订了《拆迁公房安置协议书》。2004年12月17日,x公司交付给张三返迁房屋即保定市路x小区14-3-401,建筑面积73.04平方米,张三交纳房款72143.52元。x公司张三发给临时房证,房证记载此证为临时房证。以此证换正式产权证。2009年9月1日x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第三人xx公司负责为x小区14#楼所有住户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房屋产权登记中国家规定由住户承担费用由各户负担。2010年8月11日,x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签订了《关于办理14#楼产权证》的协议,约定,由第三人xx公司开发,被告x公司自建14号楼尚欠第三人xx公司158969元及应缴税费539607.66元,x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先拨付20万元给xx公司,同时x公司将第一批24户办理产权证业主的手续款交给xx公司,由xx公司负责办理产权证。剩余住户需要办理产权证时x公司出具相关手续及费用,再由xx公司负责办理。2010年6月x公司张三《办理产权协议书》一份,要求原告交纳配套设施费、公摊差额费32947.58元。张三至今未补交32947.58元的配套设施、公摊差额费,x公司及第三人xx公司也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三x公司签订的《拆迁公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三被拆的房屋产权属x公司张三按协议交纳房款72143.52元,x公司也将保定市x小区14-3-401室交付给张三占有使用,x公司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属合同附随义务,x小区14#楼属第三人xx公司开发,x公司自建楼房,大产权证登记在第三人xx公司名下,x公司应按照与第三人xx公司的《关于办理14#楼产权证的协议》的约定,为张三办理产权证,即将办理产权证的手续转交给第三人xx公司、第三人xx公司也有义务协助x公司为张三办理产权证。但是张三也应补缴配套设施、公摊差额费32947.58元。x公司至今未给张三办理产权证,张三x公司均有过错,故张三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6490元,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