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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宅基地房拆迁后的过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借被告(本村人)的名买宅基地房,后拆迁原告获得安置房,但一直写的被告名,原告于是起诉要求过户过来。但法院说明了,拆迁时本村人才能选安置房,外村人只能选补偿款,但原告不愿意改诉讼请求,坚持要房,最终法院驳回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因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允许在非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故双方之间这种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涉案宅基地房现已被拆除,无法予以实际交还,涉案宅基地房的利益已转化成拆迁利益。拆迁单位根据权属登记已与胡被告签订了《房屋临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应的《安置房购房合同》,且根据拆迁单位的陈述,非本村村民仅能获得货币补偿,不能分得回迁房,故张原告可依据补偿方案及上述补偿协议另行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若《楼房转让协议书》无效,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某房《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张原告所有,胡被告及某区土地开发中心协助张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如前所述,拆迁单位是根据权属证书与胡被告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张原告要求确认《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其所有并要求协助过户至其名下无依据,且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有证据显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张原告要求胡被告及某区土地中心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客观上亦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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