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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儿子独吞拆迁补偿,姐妹法庭维权
【基本案情】
杨老先生和妻子在生前育有一儿二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单位分的宿舍平房中,共有北房三间、东西厢房一间。这套平房是在1995年,杨老先生的公司通过有偿转让的形式将房子产权转让给杨老先生,并在协议中说明如果房子被国家征用和本村村民一样,同等条件安排解决住房。在2004年,儿子因为结婚对这套平房进行了翻建,由北房单间翻建为六间,并声称是自己独立出资推平翻建的。现如今,杨老先生和妻子在2015年、2018年相继去世,这套平房也是在二老去世后才被拆迁,腾退补偿协议竟然是杨老先生的儿子和儿子的岳父签订的,补偿款也是被儿子一个人领走了。就连二老账户的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也是被儿子一个人保管着,并且存款被儿子多次取出。 当杨老先生的两位女儿知道后,就将自己的亲兄弟告上了法庭,主张这笔拆迁补偿款应该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最终,经法院审理,两个女儿请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的诉求被驳回,杨老先生和妻子生前的存款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1、拆迁利益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关于拆迁利益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这个问题,在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拆迁利益的。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个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房屋拆迁利益是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房屋给予的补偿。所以,拆迁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对于没有房本的农村房屋,因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同样也是可以作为个人遗产而进行继承的。如果留有遗嘱,则是按遗嘱继承;若没有留遗嘱,则是按法定继承。
但值得注意的是,杨老先生家的拆迁是发生在二老去世之后,并且协议是由儿子和岳父签订的,并非由杨老先生和妻子签订,所以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二老生前的个人合法遗产,就不能作为遗产由三个子女继承。
2、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杨老先生在世时是这套房屋的权利人,但杨老先生去世后,房屋就已经发生了继承。
一般来说,宅基地房屋继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争议,并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种情况建议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和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另一种就是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那继承人直接一起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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