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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暴雨后,宅基地拆建的曲折之路

 

 

基本案情】

1957 年杨父与普母再婚,方某系普母再婚前所生儿子并随普母共同生活,二人再婚后于 1958 3 月生育原告杨一。1986 年方某与李某(被告)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杨二(被告),长女杨三(被告)。案涉宅基地系原告之父杨父的祖遗房,方某结婚前经家庭会议由其在空地另建新房结婚居住,后办理×号房的门牌登记。原告之母普母、父亲杨父先后于 2003 年、2009 年病故,生前未留遗嘱对案涉宅基地进行处分,二人生前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承担了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20158 月方某因病去世。2021 8 24 日,该县城发生特大暴雨,原告房屋遭到严重损毁,申请拆旧建新时,被告杨二以其与被告杨三享有代位继承权,阻挠不让原告拆旧建新,并要求分割,经小组、社区、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

杨父与普母于 1957 年结婚,普母属于再婚,二人结婚后于 1958 3 月生育原告杨一。方某系普母再婚前和他人生育的儿子,普母再婚后方某随普母和继父杨父共同生活。方某与李某于 1982 年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杨二和长女杨三。方某与李某于 1994 年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李某已于 2011 年再婚。普母于 2003 年病故,杨父于 2009 年病故,方某于 2015 8 17 日因病去世。

189号房屋现由杨二、杨三、李某共同居住,该房屋属于方某与李某结婚后经家庭会议协商确定由方某和李某共同建盖,原房屋产权人为方某,产权共有人为李某、杨二、杨三。2020 12 月,被告李某、杨二共同出资将原老房屋拆除后重建,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杨父、普母生前居住于187号房屋,原告杨一系小学退休教师。杨父、普母去世后未留有遗嘱。2021 8 月该县城连下暴雨,原告杨一担心该房屋倒塌后造成人员伤亡,擅自将该房屋拆除,欲重新建盖房屋,遭到被告杨二的阻挠,建房未果。现原187号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为空地。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继承。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我国目前实行“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后,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一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一旦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就失去了依托的主体,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本案中,继承人可以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继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现原告主张把位于×号宅基地作为杨父、普母的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号宅基地的请求,现189号为被告李某、杨二共同出资建盖的房屋,其主张进行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