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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刘父、刘母育有六女。2003年,刘父去世,刘母搬到另一个村并自建3间平房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小刘也在刘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刘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2017年,经几名村民现场见证,刘母口述并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刘母生前由小刘赡养,刘母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020年,刘母去世。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征收刘母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小刘的同胞五姐妹均认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该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应予分配,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析】
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刘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刘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刘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刘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关于刘母遗产问题,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刘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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