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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与自购房的混同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北京居民刘女士全家在征地拆迁中分得三套安置房,其中两套为刘女士和其哥哥刘某分别出资购买,但都登记在母亲名下。在母亲去世后,刘某顺利获得其中一套房屋所有权,又将刘女士等人起诉至法庭,要求获得另外一套房屋所有权,还诉求分割刘女士出资购买的那套安置房。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另外一套房屋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一,《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性质为家庭成员对房产的分配协议,且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的出资以及居住情况与《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中对802号房屋所做的说明情况一致,因此《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原告陈述其醉酒不知情以及郑某有痴呆等行为未能充分举证,故802号房产应当按照《安置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约定归刘女士所有。

第二,902号房屋是母亲郑某的房子,其他子女也缴纳过902号房屋相关费用,且小卖部的营业执照为郑某。郑某取得902号房产所有权具有公示效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902号房屋产权应当由己方所有,故该房产为郑某所有。郑某去世,其产权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四子女为郑某的继承人,均对郑某给予了照顾,应当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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