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出资方不享有搬迁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姚某系村民,曾某非村民。1992年9月13日,姚某之父姚荣汉、姚某等(甲方)与曾某(乙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内容为:甲方与乙方合作兴建A、B两座住房,由乙方提供建筑资金,住房建成后,A座的房产权、使用权属甲方所有并永久使用,B座的房产权、使用权属乙方所有并永久使用。2009年12月22日,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城中村改造启动。2012年11月28日,作为甲方的石东八社、石东九社与作为乙方的姚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因姚某与曾某关于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归属存在争议,姚某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包括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曾某并非案涉房屋所附着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合作建房协议书》实际是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已被xxxx号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姚某有权要求曾某返还案涉房屋,而曾某享有的是向姚某主张返还建房费以及赔偿因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的权利。案涉房屋本应返还给姚某,但案涉房屋已被拆迁,事实上不能返还,而房屋的拆迁权益属于房屋因拆迁灭失的价值替换,故姚某在本案中要求确认由其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权益实际上是主张房屋因被拆迁灭失所产生的价值替换,曾某主张应由其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权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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