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被搬迁人隐瞒被搬迁房屋查封事实,搬迁人有权主张撤销补偿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5日,L房地产公司与罗某签订了《某花园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某花园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合称《搬迁补偿协议》),双方在《搬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罗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L公司拆除重建,L公司给予罗某相应的签约奖励与安置补偿,罗某在《搬迁补偿协议》中承诺,已经取得被搬迁房屋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并且被搬迁房屋不存在未披露的查封、抵押、买卖、赠与、租赁及其它产权争议或受限情况。2016年2月16日,深圳市L公司与罗某签订了《被搬迁房屋委托代管即固定收益回报协议》,罗某向L公司承诺,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权益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据法院查明,涉案房屋中罗某所占50%份额的产权于2015年9月30日起曾分别被G区人民法院、L区人民法院和H区人民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何某(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所占50%份额的产权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查封。L公司发现涉案房屋产权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之后,向法院诉请撤销与罗某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罗某在涉案房产中的产权于2015年9月30日被法院查封、何某的产权于2016年1月26日被法院查封,但罗某在2016年1月15日与L公司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中未告知该查封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L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罗某订立合同,现涉案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L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请求撤销上述合同。法院认为罗某作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负有了解房产权利受限情况和如实告知的义务,即使罗某无隐瞒的恶意,但L公司基于对罗某作为房屋权利人所陈述的“涉案房产无查封”情况的信任与罗某签订涉案协议,使L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L公司仍有权要求撤销上述协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