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其亲属主张婚前买的房屋是遗产,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原告周某贤是周先生的父亲,原告周某娜 是周先生的女儿,被告王女士系周先生的妻子、周某娜 的继母。周先生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北京去世,未留遗嘱。周先生与王女士于 2010 年结婚,婚后无子女。
原、被告双方对部分遗产形成协议,于 2017 年在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此协议约定:周先生名下位于辽宁A室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补偿周某娜 20 万元人民币;…… 协议对以上财产进行了继承分割,此协议已经生效。原告同意按照该协议履行。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系王女士婚前贷款购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周先生与王女士于 2004 年 3 月相识,之后便同居,同居期间周先生便一直为王女士还房贷,婚后周先生亦为王女士还房贷。该房屋中周先生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周先生的财产份额应是遗产,原告要求依法进行继承。
裁判结果
位于辽宁省A室的房屋由被告王女士使用,被告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娜 补偿款 20 万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继承人周先生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在其死亡后,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王女士、周某娜、周某贤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1 年法院判决陈某旭 由其父亲陈某康抚养,现陈某旭 主张在王女士和周先生结婚后,其和该二人共同生活,与周先生形成扶养关系,但就其主张的事实,陈某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陈某旭 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旭 据此要求继承周先生的遗产,本院不予支持。
周先生死亡后,王女士、周某娜、周某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部分遗产进行了分割,该调解协议系各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各继承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主张该调解协议对其不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但因协议分割的位于辽宁省A室的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故在该房屋的处理上,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法院根据协议约定判决由王女士使用。对于其余财产,法院根据上述分析认定,依据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予以处理。
首先,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争议。王女士在诉讼过程中对之前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反悔,声称其不公平且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这启示我们,在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时,当事人应谨慎对待,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协议的内容和后果。同时,一旦签署,若无充分合法的理由,不应随意违背协议约定,否则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对于遗产范围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特别是涉及到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相关财产的增值部分。这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处置以及资金流向,应当保持清晰的记录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在遗产继承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再者,关于继子女陈某旭 的继承资格问题。由于陈某旭 无法提供其与周先生形成扶养关系的有效证据,导致其继承诉求未获支持。这告诫我们,在法律关系中,主张权利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撑,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最后,整个案件也反映出在家庭关系中,提前规划和妥善处理财产问题的重要性。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亲人在逝者身后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纷争,从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