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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3系夫妻,二人生育李某4、李某1、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七个子女。李某1与王某2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2系李某1与前夫生育之子,王某、金某系王某2与前妻生育的子女,王某2与李某1再婚时,李某2和王某、金某均未成年,王某2与李某2与形成抚养关系。王某2于2003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王某2的父母均先于王某2去世。
2013年9月26日,xx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四季青镇xx村四王府等东部地区改造搬迁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搬迁方案》)和《四季青镇xx村四王府等东部地区改造搬迁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改造搬迁方案》载明:某村位于改造范围内;xx村民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单位为本方案所称甲方,改造范围内合法有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或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本方案所称乙方;改造搬迁期限是指改造搬迁公告规定的甲方与乙方订立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改造搬迁范围的期限;在本次改造搬迁范围内,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依据其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予以认定,并按方案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甲方应与乙方按照方案的规定订立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合法宅基地面积置换回迁安置楼房建筑面积;房屋改造搬迁实行合法宅基地面积置换,即按原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建筑面积,对乙方宅基地上的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的房屋)及附属物由甲方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对于乙方按规定置换回迁安置楼房后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甲方审核通过,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以成本价格增加购买安置回迁楼房面积;乙方在规定的改造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甲方给予乙方支持改造项目补助;乙方利用宅基地内合法的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甲方按照乙方的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对于合法宅基地院落内无违法建设的一层建筑给予一定奖励,二层建筑予以适当补偿,其它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乙方完成1:1安置后,可选择按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或合法有效房屋面积)为基础,增购45%的安置楼房建筑面积,此面积可与1:1合并计算选房,原宅基地面积(或房屋面积)超过人均9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载明:二、评估作价及补偿标准。1、对于乙方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范围内的被改造搬迁房屋实际建筑(违法违章建筑除外)及附属物,甲方参照《G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给予评估作价补偿。(1)对于合法有效宅基地院落内,没有加盖二层的合法建筑给予每平方米800元奖励;(2)对于合法有效宅基地院落内,未经批准加盖二层的建筑经评估,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的适当补偿,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一律不予补偿。2、其它补助费。(1)支持改造项目补助:依据认定的乙方合法有效宅基地院落(以当地门牌号为准),给予每院20万元补助;(2)搬家补助费(含二次搬家费):依据乙方合法有效的房屋面积(一层)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每平方米40元;(3)分体式空调拆装费:凭发票每台补助400元;(4)有线电视:每户凭发票或收据补助300元;(5)固定电话移机:凭发票每部补助235元;(6)按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置换后的回迁安置楼房建筑面积给予装修补助费每平方米300元;……(8)因残致困、因重大疾病致困、低保户家庭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申请后,凭相关证明并经评议确认后,经过两天现场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困难程度按户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3、周转费。甲方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按季度向乙方发放周转费(发放标准随四季青镇周转费的发放标准调整而调整),发放周转费的时间从双方签订改造搬迁协议、腾房交钥匙之日起计算,在双方办理回迁安置楼房入住手续以后,再按两个月装修期发放周转费。4、停产停业补助标准。对于在合法有效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每平方米1500元。三、宅基地置换标准。1、乙方按照确认的有效宅基地土地面积1:1等额置换由甲方提供的回迁安置楼房建筑面积,在1:1范围内乙方不支付费用,乙方结合回迁安置楼房的户型及建筑面积搭配选房。六、增量房屋购买标准。不选择增购的乙方,选房时由于户型原因增加的10平方米内,按50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款项在签订搬迁改造协议时全额一次性付清。
2014年5月27日,李某1(乙方、被搬迁人)与xx旅游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xxx号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拆除乙方在某X-1号院房屋并搬迁乙方使用的宅基地,乙方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为207.42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被拆迁人李某1,共居人张某;乙方置换、购买如下安置房屋:1、XX小区一期X号楼X单元102号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89.4平方米;2、301号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49.34平方米;3、XX小区南区X号楼X单元103号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75.64平方米;置换后,安置楼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6.96平方米,应补交购房款;乙方在合法有效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07.42平方米,经评估,给予乙方评估作价款199949元;款项结算:1、依据本次改造搬迁方案,结合本户实际情况,应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共计989985.8元,其中包括:支持改造项目补助20万元,未建二层奖励费165936元,搬家补助费8296.8元,装修补助费64314元,困难补助费10万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48904元,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2535元,其他补助费20万元;2、乙方应补交购房款34800元,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扣抵购房款后余额为1155134.8元。本案中,双方确认,《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三套安置房屋尚未建成和交付,补偿安置款项总额抵扣购买安置房屋购房款后的余额1155134.8元由李某1领取,周转费亦由李某1领取。
本案中,经张某申请,本院调取了编号为xxx号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应的改造搬迁档案材料,显示:《xx地区改造搬迁安置基本情况调查表》载明X-1号房屋的使用人、批示申请人均为李某1,该地址处本址家庭成员为张某,非本址家庭成员为李某1,李某2户籍地址亦为某14号;评估报告中的《院图》载明某X号地址有两个院落,其中东侧院落地址为X-1号,房屋处标示为李某1,西侧院落地址为X-2号,房屋处标示为李某2;《特困补助确认记录》载明,李某1以其患有大病为由,申请享受特困补助10万元,拆迁公司G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成公司)及xx村民委员会对此予以同意;《其他补助申请表》载明,李某1以“身体不好,患有长期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一直无收入,靠家中的出租房来维持基本的生活”为由,申请其他补助20万元,拆迁公司建业成公司及xx村民委员会对此予以同意;1999年7月16日,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通过和xx村委会村民李某4、刘某、李某10、韩某调查证明,坐落在某十四号院北房4间、西房2间、东房壹间,系王某2、李某1于1988年8月份所盖。”;2014年5月28日,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xx村委会村民李某1、李某2、杨某、李某11现居住在xx某X号,由于张某户口注册在本址但未在本址实际居住,在本次改造搬迁安置中只享受本人周转费,改造搬迁协议中所涉及的置换面积和改造搬迁补偿款与张某无关。”2019年6月4日,xx村民委员会在上述《证明》复印件中手写载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再次加盖公章。
就某X号地址处的房屋,除李某1作为被搬迁人就某X-1号签订有《补偿安置协议书》外,李某2作为被搬迁人就某X-2号的房屋,签订有另外一份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共居人包括李某2配偶杨某、之子李某11。张某表示就上述X-2号房屋的改造搬迁利益,其不主张权利。
关于被拆除的某X号地址处的房屋来源及居住使用情况,在2019年6月21日的庭审中,张某称被拆迁房屋系占用李某3和张某的宅基地所建,某X-1号房屋户主是张某,X-1号房屋是在张某、李某3的自留地上盖的,房屋是子女们帮张某、李某3盖的,具体哪年盖的记不清了,张某亦实际在某X-1号房屋处居住,但张某未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在2019年12月5日庭审中,四被告就此问题称,1988年王某2、李某1建造了北房4间、东房1间、西房1间,大概在零几年,李某2又在上述北房西边建了北房3间,在此之后李某2在上述所有原有房屋之上建了二层。上述房屋由被告方居住使用,张某未在此居住,张某对于某X号的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张某有权使用的宅基地位于H区四王府X号;该次庭审中,张某又改称,房屋系1988年李某8找关系给王某2批的宅基地,1989年王某2、李某1出资盖的,李某8还出了材料,盖了北房4间、东房1间、西房1间,盖好之后刚开始没有人住,后来是李某2居住使用,王某2和李某1在H区四季青镇西冉村有两处宅基地房屋,二人都在西冉村住,没在xx某X号住,大概在2007、2008年左右,在原有北房西侧盖了三小间北房,是一层,在1989年所建房屋上建了二层,一直都是李某2使用房屋。双方确认,某X号地址处的建房未有相应批示。
四被告就其上述主张,以《补偿安置协议书》档案材料中的两份《证明》为证,另向本院提交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1997年的H区农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证,显示:2014年,李某4、李某1、李某5、李某7、李某9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李某8、李某6至本院,诉请分割李某3在四王府X号宅基地上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该案中李某6表示若法院认定有其的继承份额,其将所有份额全部赠与给张某,由张某继承所有。该案中本院查明,1999年8月7日,李某3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1981年3月11日,经四季青公社发给房屋建设施工证,批准李某3在四王府X号院内建设房屋5间,该处宅基地的林权证于1982年12月21日颁发给李某3。1997年5月,由于房屋多处漏雨,经H区规划局许可,同意李某3在原有北房7间、东房2间的基础上,翻建北房7间共计121.2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户主李某3,家庭人口为张某、李某8、王某3(李某8之妻)、李某11(李某8之女)。1998年5月,李某8以三代人居住紧张为由向H区规划局申请建南房,申请翻扩建辅助南房7间70.7平方米,辅助东房1间14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户主李某8,家庭人口为李某3、张某、王某3、李某11。该案中,双方认可2002年四王府X号院内另盖7间房屋,2009年将院内所有房屋拆除后加盖三层小楼一栋,直至2014年4月被xx旅游公司依法拆迁,2002年之后的翻建、扩建均未有相应批示,均由李某8出资出力。李某8为家中独子,六个姐姐相继出嫁后,李某3与张某一直随李某8生活,李某8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本村申请其他宅基地。该案中本院认定,1997年所建房屋为李某3、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建房时理由为“三代人居住紧张”,李某3亦为共居人口,故1998年所建房屋中亦有李某3一定份额,李某3去世之后的几次建房,系李某8出资出力,但因李某3去世时其所有的相应份额未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故应认为其去世后建设的房屋中有李某3相应份额的一定转化,对于超出李某3权益之外的份额因不属于其遗产范围,不应被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应当区分被继承人有共居子女与无共居子女区别对待。李某8为家中独子,六个姐姐相继出嫁后,李某3与张某一直随李某8生活。另外,李某8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本村申请其他宅基地。故李某3的相应遗产进行继承时,应充分考虑李某8作为被继承人共居人的相应权利,其他子女仅能就宅基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继承。就宅基地上房屋价值,因该院落内房屋几经转化,且目前已被拆除,本院将参考双方认可的拆迁之前由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及附属物估价单,综合确定李某3相应份额的房屋价值。就上述房屋价值的分配,李某3生前无书面或口头遗嘱,其对上述房屋的相应权益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共同继承,并考虑李某8作为共居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情况,综合予以确定。李某6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份额全部赠与给张某,由张某继承所有,本院不持异议。因相应房屋拆迁补偿款项均由李某8实际领取,故应由其他人继承的房屋价值份额应由李某8予以返还。最终判决:一、李某8领取的房屋评估作价款中属于李某3的款项共计十七万元,由李某4、李某1、李某5、李某7、李某9各自继承二万元,张某继承四万元,李某8继承三万元。李某8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李某4、李某1、李某5、李某7、李某9二万元,给付张某四万元;二、驳回李某4、李某1、李某5、李某7、李某9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关于张某的户籍为何在某X号,张某表示“因为李某2没有批房资格,张某的户口怎么到X号处的我不清楚。”四被告称“张某的户口是李某8偷着给办过去的,我方是拆迁之前才知道的。”张某对此称“张某之前户口是在四王府X号,对方拿着张某的户口去占着某X号的房屋的户。不是李某8给张某迁户口的。”
另,经本院询问,李某1、王某、李某2、金某确认就某X-1号房屋改造搬迁所得利益,仅要求处理张某主张的共有份额的析产问题,不要求处理王某2遗产的析分和继承分割问题。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对于就某X-1号房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改造搬迁利益是否享有共有权利。综合双方陈述和举证情况,足以确认张某对于某X号地址处的房屋,在宅基地取得、房屋建造等方面均无贡献,亦未在此实际居住,故对于某X号的宅基地和房屋,张某依法不应享有权利,在此情况下,综合考虑改造搬迁政策、《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包括安置房屋、补偿安置款项在内的各项利益的取得依据,张某诉请分得《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相应改造搬迁利益,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改造搬迁政策,张某诉请李某1支付的周转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1亦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二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XX号拆迁利益中属于张某的部分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X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载明XX号房屋系李某1与王某1于1988年8月份所盖,张某于2019年12月5日的庭审中亦认可X2号房屋系1989年王某1、李某1出资新建,结合张某庭审中自认其未参与该院房屋的建设及未在此居住的情况,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张某对于该院在宅基地取得、房屋建造等方面均无贡献,故其对于该院宅基地和房屋不应享有权利,并无不当。虽然张某并未在XX号实际居住,亦未对该院房屋建设等情况作出贡献,但据李某1与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张某系该院房屋的被安置人口,X村委会于2014年5月28日亦出具《证明》表明由于张某户口注册在该院但未在此实际居住,在本次改造搬迁安置中只享受本人周转费,改造搬迁协议中所涉及的置换面积和改造搬迁补偿款与张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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