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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我继续居住,拆迁后承租人子女要求分割法院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与其配偶张某贤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杰、张某娜、张某霖、张某旭。北京市西城区xx院内西房北数三间为被继承人陈某承租公房。2017年3月29日陈某因死亡注销户口,1996年3月19日张某贤因死亡注销户口。

2012年3月15日张某霖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霖生前配偶为张某,二人于2011年11月29日离婚,二人无子女。张某娜于2002年11月16日去世,2002年11月19日注销户口。周某德系张某娜的配偶,周某文系周某德和张某娜之女。2018年3月,经周某德多次与北京S公司的疏解部工作人员查询沟通后确认,2015年左右,北京市西城区xx被列为西城区住房改善项目,并针对该院落内西房北数三间房屋的承租人陈某给予了腾退补偿及安置住房。

二被告作为代理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与北京S公司签订了腾退协议,并私分了取得的两套定向安置房及相应补偿款。原告认为,以被继承人陈某作为腾退主体取得的安置房屋及搬迁补偿款应属于遗产,二被告存在侵犯原告继承权的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间系区属直管公房,陈某生前对该房屋无所有权,仅有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不能继承。该房屋参加拆迁项目时,陈某已去世。参加该项目获得的补助及奖励费、安置房均系在陈某去世后获得,不能认定为陈某的遗产。故对周某文要求将该补助及奖励费和安置房屋作为陈某的遗产继承分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