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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安置补偿就将房屋拆迁,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村A组村民,于1985年在家庭自留地上修建盖瓦的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居住,并于2011年3月7日补办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批准用地面积497.28㎡。其中建筑占地332.18㎡。2012年,市政府实施南新城开发建设,并成立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对李某房屋进行了勘测,提取了前述土地使用证,工作人员并口头答应给李某回迁地块自建住房,李某便同意指挥部拆除了此房屋。

2013年及2016年,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对李某进行安置补偿。但指挥部以地形图未载李某房屋为由拒绝安置。2020年,指挥部称拆除房屋非李某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且该证已用于李某的儿子拆迁协议,认定拆除房屋为违法建筑并拒绝补偿。李某因此诉求法院,要求市政府在南新城划拨土地并支付各类补助费及过渡安置费。

市政府辩称,李某在征收范围内拥有两处房屋,合法房屋已由李某之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于违法建筑房屋,不属征收安置范围。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李某与其子女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已获安置,但双方对另一处房屋存在分歧。李某主张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对应的房屋在2012年被拆除后未获补偿,而市政府认为该房屋系违法建筑。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法现场比对,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判断。市政府主张已对李某主张的房屋进行补偿的依据不充分,且双方对拆除房屋的位置和性质存在争议。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查明事实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李某主张的安置面积缺乏充分依据,市政府在此问题上拥有裁量权,故李某的该请求未获支持。综上,市政府对拆迁李某房屋应当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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