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家庭房屋拆迁时被安置人未成年,多年后可以主张拆迁权益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白某健是原告的舅舅,白某凡系原告母亲,二被告系张某岚的子女。2021年8月12日,张某岚去世,二被告系张某岚的合法继承人。张某岚原在北京市东城区B号房屋1间。2002年8月20日,张某岚与C公司签订《D区就地安置合同书》,约定张某岚在D区有正式房屋1间,使用面积11.8平方米,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张某岚、白某凡、莫某琳和原告。

张某岚选择就地安置方式。2002年房屋拆迁补偿之时,原告年仅13岁,跟随父母一同生活在东城区B号房屋。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岚和白某凡商议将原告拆迁补偿利益用作房屋回购,并以张某岚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原告认为原告属于拆迁安置人口,应享有安置利益,故原告向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最终法院确认原告莫某章对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岚原B号房屋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莫某章系张某岚签署《D区就地安置合同》载明应安置人口,且根据该协议所载,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莫某章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现张某岚已去世,涉案房屋尚未继承分割,应为继承人共有。白某健、白某凡作为张某岚继承人负有保证莫某章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白某健提供2006年2月2日协议,但白某凡否认该协议本人签字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真实,白某健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的6万元补偿范围包含了莫某章的安置利益,原告莫某章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