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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1、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殷某2(现已死亡)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陈某系殷某2的妻子、原告殷某3系殷某2的女儿。殷某2于2019年去世,其名下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迁,村委将拆迁款共计 41632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宅基地补偿60000元)支付至陈某的账户。因对该拆迁款协商未果,原告诉求依法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户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地应由其他同户人员继续享有使用权。因殷某2与陈某在同一户口本上,殷某2去世,陈某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60000元归陈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殷某2建造的房屋已经从形式上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作为遗产的另一形式,可以继承。但拆迁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系政府对陈某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扣除宅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后,剩余拆迁费为328632元(416328元-60000元-7696元-20000元)。因涉案房屋为陈某与殷某2夫妻共同所有,故该拆迁费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殷某2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遗产41079元(328632元÷2÷4)。因殷某3同意将其应继承的遗产放在陈某处,故陈某应返还殷某1、张某某应得遗产份额82158元(41079×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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