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性质如何确定?房主需拿证据证明“商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霍某某的房屋被认定为“住宅”,而其提交了相关的营业执照,想证明自己的房屋是“非住宅”,以获得更高的补偿。因政府将房屋认定为“住宅”,霍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霍某某因营业执照是2008年到期,而拆迁发生在2013年,而且其房屋类型登记上也写明“住宅”而败诉。
刘颖新律师评析:
虽然此案霍某某败诉,但是案情对于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实践中,“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
此外,很多地区的房屋登记并不规范,有些甚至没有写明房屋的类型,这就需要被拆迁人拿出证据来证明房屋是否实际用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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